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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85〕21号
  • 【发布日期】1985-01-01
  • 【生效日期】198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

(晋政发〔1985〕21号)




我省流散在民间的文物十分丰富。为了加强文物市场 管理,严禁倒贩文物,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 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 关部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立即采取措施,管好本地区内的流散文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 私人收藏的文物,一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收购业务。经营文物收购业务,须经省文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私自经营文物者,坚决取缔。公安、工商、外贸、文物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倒卖文物和文物走私活动。

三、 对贪污、盗窃国家文物者,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 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者,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者,要依法从重惩处。

四、 地下埋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挖掘、破坏或占为己有。出土文物必须交文物部门保管。违者依法惩处。

五、 冶炼厂、造纸厂和废品收购站等单位,回收的古 铜器、古钱币、古铁器、手稿、方旧图书资料等文物,应及时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妥善处理,不得出售或销毁。各地人民银行及有关单位,不得收购出土和流散在社会上的古代金银器皿,已收购的必须交文物部门收藏。

六、 对保护重要文物和征集流散文物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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