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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3-07
  • 【生效日期】1982-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在通化地区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通化林区分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敦化、黄泥河、大石头、湾沟、泉阳、露水河、天桥岭、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大兴沟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设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林区的检察工作,分别受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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