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成果,可申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区内或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区内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术基础工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中,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为决策科学化或管理现代化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凡申报第二条1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凡申报第二条2、3、4、5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五个等级:
特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特等荣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一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0元;
二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3000元;
三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1500元;
四等奖 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条 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特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奖励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凡申报奖励项目的,须由项目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申报,经地市科委或自治区主管厅、局初审合格后,再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牵头联合行文上报。
2、中央驻藏单位或外省区单位、国外藏胞、华侨或外籍人员在藏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程序可参照本条款办理。
第七条 经评审的奖励项目,在授奖之前登报向社会公布。在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财政拨付的专项科技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得到了其他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贡献大的应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地、市、是否设奖,由各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奖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金来源由地、市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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