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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 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80号
  • 【发布日期】1985-06-07
  • 【生效日期】1985-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 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
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穗府办(1985)80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198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予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反映。

关于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促进我市对内经济技术协作,加速我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思想
经济技术协作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充分发挥广州作为经济技术中心城市的作用出发,为广州珠江三角洲和内地经济的共同发展服务;为开发山区和发展郊县经济服务;为改造老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为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为加速广州市建设服务;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努力搞活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原则
开展经济技术协作,要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敞开“南大门”,服务全省全国。欢迎国务院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外地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人来穗开厂设店办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协作各方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改变,原有收入解缴关系也不改变。
联营企业人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三、经济技术协作各方的利益分配和经济责任
企业通过经济技术协作所生产的计划产品,其超计划部分,可由协作各方商定比例分配。企业所分得的产品可自行支配,不列入国家调拨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应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根据联营各方所提供的资金、设备、原料、技术、劳力、场地和设施等条件,协商确定各分享经营成果和承担亏损的经济责任的比例。
实行经济技术协作的企业,出口产品所得的留成外汇,各方可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其中市外一方分得的外汇,经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批准,可汇回原地;或凭对方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和主管部门的进口批文,委托广州一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原材料、物资、设备等进口。

四、联营企业的自主权问题
联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价格、资金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有权决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招聘和解雇人员、任用企业内部的干部,并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工资形式和报酬标准。

五、关于经济技术协作的优惠问题
(一)外地来穗办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可享受沿海港口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我市及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厂办店,可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二)我市企业与外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如资金有困难,财政、银行应积极支持,按规定审核后,给予安排投资、租赁设备或贷款。在规定范围内贷款联营的项目,可以用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归还贷款。
外地预算内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与本市企业联营所得的利润,实行先分配后征税的办法,联营的对方可以返回当地交纳所得税;外地个体经济与本市企业联营所得的利润,应在我市交纳所得税后再进行分配。
为鼓励市区企业与市属县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凡与市属县联营所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后留归企业使用。在山区县(龙门、新丰、从化、佛冈)联营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工、农、林、牧、渔业),免征所得税五年;五年后如企业缴税仍有困难,经税务批准后,可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外地来穗独资兴办的工业新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外地来穗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从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凡符合安排我市待业人员规定的,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上述企业如缴税仍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一至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科研单位与外单位的经济技术协作,如资金有困难,财政、银行应积极帮助解决。
(三)企业单位科技成果和技术转让的净收入,每年在十万元以下(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单位。超过的部份,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单位,留用部份,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四)联营企业在经济技术协作中,经国家允许外销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和进出口商品以及联营分成的产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放行。
(五)对从事经济技术协作的派出(派入)人员,在经济上给予照顾,除工资可在原单位领取外,其奖金、福利、生活补贴以及技术、岗位津贴,应按工资地区类别高的一方标准发放,由受援单位支付,具体办法由协作双方自行商定。
(六)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成绩显著和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提供信息并因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以及取得显著效果的内联项目责任人,企业有权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按年度受益纯利百分之一以内的数额,发给一次性奖金。
(七)外地来本市参与联营的工作人员(包括自理口粮的农业人口),应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广州市的临时户口。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在政治上可享受我市对知识分子的待遇,在生活上,联营企业可以比照我市对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给予照顾。
(八)外地投资的城建项目,按规定给予办理征地和报建等有关手续,并提供施工方便。
(九)凡经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均应分别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和市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六、物资协作问题
企业有权支配的产品,可用于与外单位进行物资协作,除国家规定统一定价的物资外,协作物资可由供需双方按政策规定,自行议定价格。
对我市的紧缺物资,应由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协作。用于协作的资金和物资(产品)分配计划,应纳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执行。协进物资的分配,应贯彻“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对提供产品、物资参与协作的单位,给予优先分配协作物资。企业通过经济技术协作所得的物资,不计入分配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

七、经济技术协作的合同问题
各单位、部门、地区之间所签订的经济技术协作合同(或协议书),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联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执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内部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合同法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审批与注册问题
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的项目,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协作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重点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必须列入市综合平衡的项目以及我市单位向外地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主管的上级部门审核后,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协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发营业证照;税务部门准予办理税务登记;银行给予开户;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九、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领导问题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与市外单位协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下属单位与市内(包括市属各县)、外单位的协作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和指导。
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经济技术协作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经济技术协作的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它是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因此,各单位、部门有制订和检查经济计划时,要同时制订和检查经济技术协作计划。
各单位、部门要定期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报送有关经济技术协作的各种表报。

十、关于做好接待问题
各单位在经济交往中,对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对确实需要招待者,可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对业务往来(包括邀请专家、学者讲学或作专题研究)的招待,一般应低于招待外商的标准。招待经费除国家有规定列支者外,可在企业的厂长(经理)基金中列支。
各单位对接待经费的开支,要有账目、制度、标准、审批、做到公私分明,用途正当。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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