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与国内各地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秦皇岛市关于与国内各地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9日秦皇岛市政府发布)
为加强同国内各地(以下简称“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内地企事业单位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其它区域投资兴办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其它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企事业,凡符合我市关于开发区企业和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同样给予优惠。
为扩大出口产品而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方面,我市愿与内地进行广泛的合作。
鼓励内地企事业单位投资秦皇岛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二、秦皇岛市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协作的主要方式:
①内地、秦皇岛、客商三方面联合;
②内地、客商两方面联合;
③内地、秦皇岛两方面联合,或内地一方独资经营(简称“内联企事业”)。
三、凡要求来我市兴办企事业的内地企事业单位须持法人证书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我市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同,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内联企事业单位,应服从秦皇岛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遵守秦皇岛市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五、内联企事业单位应向设在秦皇岛市的银行开户。内地一方分得的净利润可以自由汇回内地;也可以从秦皇岛市开发区企业、老市区企业和国际市场购买设备和物资,按海关规定完税后,运往内地。
六、内联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须按国家和秦皇岛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办理手续。
七、内联企事业单位所建房屋和其它建筑物的产权,除补偿动迁用房外,均归投资者所有;产权的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合同(或协议)的,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并报我市有关部门备案。
八、内联企事业单位在税收方面与我市同类企事业单位待遇相同。内地一方为个人或集体,其经营所得利润在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为国营企事业的,其经营所得利润可以返回当地缴纳所得税。其它税收,须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缴纳。
九、内联企事业单位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征、免征。
十、新办饲料加工业的内联企业生产的产品,三年内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对必须进口的原料、设备,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海关税。
十一、内联企事业所需人员除必须由内地一方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一般应在本市内招收;内地一方的来秦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申报临时户口。
十二、内联企事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开业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或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及出口产品生产单位,其内地一方的非轮换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的户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入我市,随迁家属可适当照顾。
十三、内联企事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资产可由企业自行处理,资金可汇回,人员由派出一方负责安置。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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