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土法生产硫磺污染破坏环境的指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土法生产硫磺污染破坏环境的指令
(1985年8月5日川府发〔1985〕125号)
土法炼硫磺,生产方式极其落后,浪费资源、能源,对环境法律和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已在我省局部地方造成社会公害,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得不偿失。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特发如下指令:
一、从即日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新建土法炼硫磺炉和新开辟土法炼硫磺区,也不准改建、扩建土法生产硫磺的企业。对违反本指令的,银行不得开户,财政不得拨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行政的、经济的、直至法律的责任。
二、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原有的土法炼硫磺炉。位于兴文县风景区的兴晏硫磺厂二工区的炼硫磺炉,应于一九八六年底停止生产。其余国营、集体和个体的土法炼硫磺炉,必须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治理完毕,妥善处理废水,废渣严禁往河里倾泻,确实难于治理的,要限期停产或转产。
三、各级环保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真正懂得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决不再干那种自毁家园、破坏生存条件的蠢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土法炼硫磺的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指令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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