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3月23日桂政发〔1987〕37号)
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当前搞活企业工资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两级工资分配关系,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达到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现就搞活企业工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工资分配,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经济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解决企业的工资分配问题,应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利于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要兼顾国家、企业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收入也能相应提高。
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使企业的工资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社会效益更合理地、紧密地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三、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同其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合理体现收入分配差距,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第四、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在工资管理上,既要在宏观方面管住管好,防止消费基金失控,又要在微观方面放开搞活,扩大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二、关于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将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此相适应,绝大多数企业将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办法。但在目前,由于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改革还不配制,还不具备企业真正自负盈亏的条件,还没有形成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除少数企业能实行这种分配形式外,大多数企业只能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或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十二条”规定,我区各地都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把企业的工资总额由行政手段静态的、绝对的控制,逐步改革为随其生产经营进行动态的、浮动的控制,实践的效果是好的,方向是对头的,应该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予以发展和扩大。因此,除实行租赁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以及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的企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上,只要条件具备,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实行不同形式的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生产经营正常,生产任务比较饱满;(2)产品销量、税利能稳定增长;(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4)有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企业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关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应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独立核算的建筑工业企业,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其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工资含量的包干系数应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平均系数。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除按实际完成产值计提工资外,应严格考核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3、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可以实行吨矿销售量工资含量包干,同时考核利润(亏损)、产品质量、采掘(剥)比、回采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辅助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工资。
4、产品品种单一或不同产品能按标准产品(或一种主要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实物量挂钩,即计算出每吨、件、台等单位产品应提工资含量。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还应考核产品质量、利税等辅助指标,达不到的要扣减一定的工资。
5、产品品种复杂而又不能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万元销售价值量(按一九八0年不变价格计算)工资含量包干。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应严格考核其税利完成情况,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人均提供税利的增长幅度,如有超过,只允许按人均税利增长的幅度提取工资。同时,要考核质量等辅助指标,完不成的也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
6、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换算吨公里(或营运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并辅助考核企业、设备完好率、货物破差率、消耗、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7、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利润双挂钩,同时考核经营品种(主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及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不能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要相应扣减新增工资。凡是违反政策,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的利润;或者销售额虽有增长,但企业发生亏损时,则一律不计提新增工资。
8、饮食、服务企业,可以实行除本分成或提成工资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应在合理增加盈利的前提下,首先保证国家、企业多收,并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地合理增加职工收入。
此外,对于微利、亏损和生产经营活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在实行经营效益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核定其完成各项效益目标的包干工资总额,并确定其完成任务好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实行企业工资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挂钩形式的选择和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含量)的核定工作。
1、对不同企业采用什么形式挂钩,可以不拘一格,但都应经过测算,以最能促进企业生产、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挂钩指标,并辅以考核若干制约指标,以此作为工资浮动的依据。按经济效益上浮工资不封顶,但当年实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应从提取的工资总额中照章纳税;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下降工资的幅度,不大于核定工资总额的20%。
2、上缴税利、产品销量、销售价值量、产量等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前一年计的实际完成数为依据,并考虑企业设计能力、新增生产能力和历年实际完成情况。同时,要和同行业作必要的横向比较,防止“鞭打快牛”和保护落后。
3、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前一年统计年报中企业工资总额(扣除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民族地区补贴等)为基数,加上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入的翘尾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工资、津贴的翘尾部分,剔除企业使用历年节余的奖金和不合政策规定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对核定工资基数的奖金部分,原则上按实际应提数额计算,过高或过低的可作适当调整。
4、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总额(包括按效益提取的新增工资)全部列入企业成本,但企业留利和归还贷款,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留利比例。
5、凡属挂钩企业,增人减人概不调整工资含量和工资总额。如新建扩建必须增人,或原建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工资及有关经济指标,作相应的调整。
6、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有关开户银行应给企业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其实发工资(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利于按经济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额,归企业留作“以丰补歉”。企业按经济效益提取工资,可采取按月预提,按季考核,半年结算,年终决算。如年终结算超出按经济效益应提的部分工资,在第二年应予如数扣除。
7、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一定一年,也可以一定三年。除国家规定的政策外,一般不作调整。
8、各级财政、劳动、经委、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和工资基金提取的审核监督工作,对虚报经济效益、冒领工资的,要追查企业领导者责任,严肃处理。
(四)为实行宏观控制,综合平衡各行业、各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凡实行挂钩企业的挂钩形式和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含量、挂钩比例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劳动、财、经委批准。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由企业自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
在解决好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这是落实经济责任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克服平均主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完全放给企业。企业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随经济效益浮动而增长的工资奖金)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增加的工资津贴的前提下,其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
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在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时,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增加工资,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企业无论在内部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增资办法,都必须遵循五条原则:(1)要搞好企业内部调控,企业制定车间、科室和班组的挂钩承包方案,预测其可能增长的工资,应控制在国家核定企业允许提取工资总额限度内,做到瞻前顾后,留有余地;(2)工种分配办法,都要和实行包、保、核定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3)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既要克服平均主义,也不能使差距悬殊过大。要把工资奖金同劳动成果、岗位责任挂起钩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4)要保持工资分配中适当比例活的部分,不仅要把奖金分配搞活,还要把基本工资搞活,对劳动态度好的老职工,应给予适当照顾;(4)企业的工资只在本企业内部有效。
要搞好企业内部分配,企业满意,关键在于工资奖金的分配要有科学依据,能正确反映车间、科室、班组和每个企业的劳动成果,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企业定要十分重视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搞好定员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抓好计量、统计和验收入库等考核依据。确定企业水平和各项指标时,一定要平均先进,搞好综合平衡,避免苦乐不均,挫伤积极性。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搞活企业工业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的工资分配工作,是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职工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之一。而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内部分配,仍处在探索、完善的过程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群众传统观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坚持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企业按劳分配制度结合起来,有针对性的把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做细,要善于疏导,使广大职工对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有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职工认识到,经过企业劳动群体的共同努力,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中能得到相应的实际利益。
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各地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财政、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认真抓出成效来。同时,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搞活的实践过程中,要加强服务、指导、监督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并注意研究工资分配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提高预见性,及时给企业以正确指导,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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