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五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政发〔2000〕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黑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4号)的意见,我省共有9项收费应当停止执行,1项不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文件。
对本批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延期取消的项目外,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地、市和中、省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或变相执行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2000年1月20日
附件 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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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批准文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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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水利部门 │黑财综字 │ ┃
┃ │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统筹费 │〔1994〕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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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民政部门 │黑民福 │ ┃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1992〕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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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税务部门 │黑国税联字 │ ┃
┃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1996〕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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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哈尔滨、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城市客运管理费 │〔1997〕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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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水源建设费 │〔1996〕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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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农机部门 │黑财综字 │ ┃
┃ │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审验费 │〔1995〕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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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人民银行 │黑财综字 │ ┃
┃ │支取现金许可证工本费 │〔199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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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炉渣管理费 │〔1992〕2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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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城市燃气管理服务费 │〔1996〕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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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环保部门 │黑财综字 │不作为一项单独收费┃
┃ │难以监测污染源排污费 │〔1995〕36号 │项目,取消该文件。┃
┃ │ │黑环督字 │有关事宜严格按国务┃
┃ │ │〔1995〕3号 │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 │ │ │办法》和《国家计委┃
┃ │ │ │、财政部关于征收污┃
┃ │ │ │水排污费的通知》(┃
┃ │ │ │计物价〔1993〕┃
┃ │ │ │(366号)等文件┃
┃ │ │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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