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2日 昆政复〔1988〕19号)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审查核准,申办《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二、办理《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应交验下列证明。
1、本人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签发的驾驶证行车执照以及车辆检审合格记录。
3、驾驶员、车主照片和车辆照片。
三、《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是审核汽车驾驶员能否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依据之一,实行一人一证制。本规定公布后,凡新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申请手续。
2、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按本规定第二条各项要求,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申请、领取《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3、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向驻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4、驾驶员考核、车辆检审及保险等手续,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四、出租汽车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按统一规定挂上出租汽车牌照、安装安全报警装置。
2、车门两侧应喷有单位(或个体户、联户)名称和编号,前后挡风玻璃应有明显的出租标志。小型客车顶部要安装出租标志灯。
3、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原则上应加入联户组织接受管理,未加入联户经营的,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市公用局)的统一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若变换单位、更换车辆、改动车身外观,须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交分局办理手续。
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保持机件完好无损,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出租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和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6、各出租汽车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建立长途业务报告制度,夜间送客出两城区的登记报告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7、不得向他人泄露安全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和使用方法。
8、各出租汽车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与公安部门签定《出租汽车治安责任书》,并严格履行。
五、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出租汽车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各郊县公安局可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八、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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