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0年3月18日甘政发〔1980〕69号)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的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国务院转发了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现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市、县以及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对人民群众加强爱护铁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凡违反下述规定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和拣拾煤碴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限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人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时,要有人护送。
三、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作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全、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城市繁忙道口,铁路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地方协商,有计划地改建为立体交叉;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经过调查,已达到看守条件的,应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铁路应及时向发生事故的所在市、县(区)政府或人民公社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或人民公社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会同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市、县(区)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六、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伤者要迅速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都要本着“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押金暂缓交纳。属于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负担。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和医院、肇事单位证明,由铁路分局审查造册,每人每天按九两计算补差,报所在地粮食部门核销,每月结算一次,伤者住院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由家属自行护理。
2.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时,由当地公安和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不得拒绝,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出院后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3.对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路外伤亡者为少数民族以及伤亡者有特殊情况的,上述救济费可酌情增加,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救济费的一倍。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属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4.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的规定。
5.凡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6.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者单位支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负担。
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最多保留三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超过三天铁路公安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进行火化或埋葬,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垫付。
七、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得抢越或钻杆。违者发生事故时概由本人负责,并追究责任,赔偿损失。铁路行人道口(包括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行人过道),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并由地方公路部门在道口两侧公路按规定埋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违者造成的事故,铁路概不负责。
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已经设立的,应立即拆除,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凡一公里内有多处道口的,铁路应考虑适当合并和拆除。地方厂矿自己看守的道口,在管理期间,对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八、爱护铁路,人人有责。铁路道口和沿线各种标志、器材不准移动、偷拆,当地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发生移动、偷拆、破坏、被盗情况时,当地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铁路进行破案。对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和破坏铁路设备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废品收购等部门严禁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还要追究责任。
九、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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