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25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全面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客运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制。
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辽宁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顿、组织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初至3月上旬)
各地要抓紧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整顿城市客运交通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顿阶段(3月中旬至6月中旬)
采取自查清理整顿与组织专项清查治理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搞好清理整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车辆、站点,查清并堵住非法营运的源头。
2.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各地要列出收费明细表,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并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对从业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职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4.规范企业承包、租赁行为。对经济关系不规范、责权不明确的,要及时纠正。
5.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私下转让经营权、扰乱经营权管理和挪用经营权出让、转让收入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转让的收入金额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6.对出租车、小公共汽车违反交通法规、不文明驾车、争客抢线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组织验收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各地要按照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效果、经验进行总结,并写出自查验收总结报告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市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四、具体要求
1.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设、交通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确保清理整顿任务的全面完成。
2.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理整顿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运用政策、法规指导清理整顿工作,用正确的舆论引导清理整顿工作。
3.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查清主要问题,坚持边整边改。对查出的问题,要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讲求实效。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强化政策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4.要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按照“在同一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加快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
5.各市要及时将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果、经验、问题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定期向省政府和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2000年2月18日
附件: 辽宁省清理整顿城市
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成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徐铁南 省建设厅副厅长
庄 敏 省公安厅副厅长
袁广勤 省交通厅厅长助理
成 员:牟宙池 省建设厅市政公用处处长
信忠范 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苏 明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处长
张晓刚 省建设厅市政公用处副处长
杨 清 省交通厅运输局副局长
闫庆福 省计委交通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张晓刚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杨清同意兼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