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贫困地区各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扶持资金是帮助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人民的关怀和支持。我省贫困地区(包括老区、贫山区和平原低洼易涝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一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订出规划,合理使用有限扶持资金,加速贫困地区的建设。
第三条 各项扶持资金,包括中央支援经济发达地区(老、少、边、贫)的发展资金、银行扶贫贷款、国家帮助贫困地区兴修水利工程和公路的以工代贮粮、布,省财政支援老区的扶持资金、救灾扶持款和有关部门扶助贫困地区建设的资金等。各地要在不打乱原渠道和归口管理原则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分批分期解决贫困乡、村的问题。
第四条 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重点,主要是帮助贫困乡村中的贫困户发展生产,搞一种、二养、三加工,发展商品经济和各种服务,解决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不准平均分配,不准用于救济和其他开支,要根据资金不同来源和不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各地、市、县、乡都要组织干部,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基层,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贫困现状和原因,制订出改变贫困面貌的全面规划和分期分批实施计划。然后,根据当地优势,扶持发展生产以及首先解决温饱问题的原则,一片一片地扶持。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努力做到一项成一项,扶持一户变一户,扶持一片成一片。贫困户脱贫以后,要及时收回扶持资金,周转使用其它困难地方去。
第六条 各县、乡、村使用扶持资金,要逐级编制年度计划,注明扶持对象、项目、资金类别、数额和效益、期限等,报地、市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后,签订合同,办理财务和用款手续。年终要认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编报下年度扶持计划。对扶贫工作搞得好的要表扬鼓励,差的要批评教育,做到赏罚严明。
第七条 各项扶持资金,都要有借有还。扶持贷款还要按规定收回和付息。到期收回的贷款,按分配时确定的使用期限由县掌握,继续用于扶贫。救灾扶持款收回后,由县、乡按比例分成,建立救灾扶持基金,周转使用,继续帮助困难户发展生产。
第八条 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项扶持资金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违者严肃处理。贪污、私分扶持资金,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第九条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都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管好用好扶持资金。要实行责任制,对资金管理使用不当,达不到计划效益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补充、完善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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