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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01-28
  • 【生效日期】1995-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全省种子工作尤其是杂交水稻种子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种子生产基地不稳定,收购入库难,统一生产、经营的难度大,造成相当多的地方良种繁育体系被打乱,生产用种混杂现象严重,一些没有经过审定的品种非法推广,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为了加速我省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
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计划性、专业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直接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种子公司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坚持“省提、地繁、县制”的生产体制,其他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和自发制种。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只允许生产经营自育的并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杂交水稻种子;乡镇农技推广站只允许代销当地种子公司的杂交水稻种子。凡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先到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苗)经营许可证》和《种子代销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种子必须附有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

二、清理整顿杂交水稻种子市场
各级农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春耕前组织力量,对全省杂交水稻种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新核发证、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坚持“三证一照”管理制度。对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对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害农民的不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处。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价格的管理,依法打击炒买炒卖、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的行为。各级种子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为农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微利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三、确保杂交水稻种子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应继续稳定和完善良种繁育体系,种子公司要切实做到生产合格种子、销售优质种子、搞好跟踪服务。种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种子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对销售无《种子质量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杂交水稻种子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核减杂交水稻种子基地定购粮任务
为保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计划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春耕前落实核减种子基地定购粮任务。要根据本地大田用种量确定制种面积,由各级粮食、农业部门根据种子公司同农民签订的制种合同,提出按计划制种面积核减定购粮的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原(良)种场的粮油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五、保证杂交水稻种子收购资金
为保证杂交水稻种子的收购,凡农业部门主管的种子收购资金归口各级农业银行。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以销定贷的原则,积极支持良种收购。

六、建立杂交水稻种子风险基金和救灾备荒储备制度
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应建立种子风险基金,其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研究制订。
省、地(州、市)、县分级建立救灾备荒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收储数量,由各级种子公司储备。省级杂交水稻种子储备由省种子公司承担,亲本种子按10%的比例每年收储10万公斤(包括原种),杂交种子按5%的比例每年收储100万公斤。种子储备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动用储备种子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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