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黑政发〔1986〕58号1986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 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猎)一只,小型动物五只。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 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二。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二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 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二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 狩猎人员须持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录二 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鹿 1,200美元
3、驼鹿 1,200美元
4、野猪 600美元
5、狍子 500美元
6、狐狸 400美元
7、貉子 400美元
8、豹猫 300美元
9、豺 200美元
10、狼 200美元
11、黄鼬 50美元
12、青鼬 30美元
13、狗獾 30美元
14、香鼬 20美元
15、艾虎 20美元
16、兔 10美元
17、山鸡 10美元
18、野鸡 10美元
19、榛鸡 10美元
20、沙半鸡 10美元
附录三 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熊 1,000美元
4、棕熊 1,000美元
5、猞猁 1,000美元
6、麝 500美元
7、青羊 500美元
8、紫貂 500美元
9、水獭 400美元
10、雪兔 50美元
11、白鹳 500美元
12、黑鹳 500美元
13、白 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鹅 100美元
16、白琵鹭 100美元
17、角 50美元
18、黑琴鸡 50美元
19、细嘴松鸡 50美元
20、大鸨 50美元
21、鸳鸯 50美元
22、白额雁 20美元
23、小杓鹬 20美元
24、鹤类 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 20-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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