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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2-17
  • 【生效日期】1999-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是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近几年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仍处于规模小、设施差、功能弱的滞后状况,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努力实现小城镇建设发展目标
1.要充分认识小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实践证明,建设和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理布局,加快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城镇意识,采取政策扶持、财政支持、投资拉动等措施,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作用,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2.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35%以上;小城镇容纳2000万人,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600万人,财政和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道路硬化率达到70%,供水普及率达到70%,电话普及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3平方米;重点建成400个布局合理、规划科学、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小城镇。
3.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布局,加强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坚持建设与经济发展并举,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立足当地资源,选准优势项目,扶持支柱产业,发展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形成小城镇特色;政府投入和企业等社会各界有偿投入相结合,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乡改镇步伐,吸引、聚集和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4.继续抓好“1211”试点工程,即南阳(襄樊)国家小城镇建设实验区;巩义市国家乡村城市化试点市,林州市省级乡村城市化试点市;100个省小城镇建设试点;100个省村庄建设试点;重点加快中心镇的建设与发展,同时支持其他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加快发展。制定我省小城镇建设示范镇标准。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镇,由省政府命名为小城镇建设示范镇。
5.制定小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小城镇的道路、供水、排水、供气、园林绿化、环卫和福利等设施的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建立小城镇建设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绩效突出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二、放宽政策,增强小城镇发展活力
6.完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镇级财税机构和金库,健全预决算制度。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小城镇,在协调县、镇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收支基数,其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增强小城镇综合财政功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在小城镇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仓储业、旅游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从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免征1年所得税;利用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所得税。
8.国家和省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报批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小城镇建设四层以上住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企业免缴50%行政性收费,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小城镇从事经营管理、技术协作、技术服务、开办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三、加强规划管理和配套建设,强化小城镇聚集能力和服务功能
9.县(市)政府要抓紧充实、完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县城、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的总体布局。小城镇规划要确定发展方向,体现特色,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小城镇规划技术鉴定,搞好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延续性。规划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各地的小城镇规划必须于2000年底前完成。
10.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缴50%行政性收费。加快小城镇电力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建设。
11.积极引导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提高聚集效应。乡镇企业建设和发展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积极支持乡镇企业(东西部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对进入小城镇的工业项目,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乡镇企业东西部合作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贷款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禁止新建污染企业。
12.重点搞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重视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开辟小片绿地、小型公园,搞好道路和庭院的绿化。保护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加强对小城镇交通秩序的管理。采取专业队伍管理和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办法,保持镇容镇貌整齐,交通秩序井然,环境清洁卫生。
13.继续加快小城镇市场建设,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配套服务。注意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集散能力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交易批发市场和综合贸易市场。新建各类市场要办成法人实体,规范税收和收费行为,实行封闭管理。
14.加快小城镇邮政、电信、广播、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和科技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要逐步加强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
15.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类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放开农民到小城镇落户的指标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对在小城镇取得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不得再收村提留和乡(镇)统筹。

四、多渠道、多元化筹资,加大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力度
16.建立完善小城镇多元投资体制。坚持以市场筹集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走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的建设路子。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以资源(土地)合作建设、给予国内外客商项目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企业、客商、居民、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小城镇住宅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多层住宅、商业建筑、专业市场可以采用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小城镇政府可成立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偿投入、滚动发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采取资产收益抵押、股份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小城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必须全额用于小城镇的维护建设。小城镇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建设。交通建设资金要向小城镇倾斜。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中长期信贷规模。逐步推行基础设施物业管理,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以有偿使用。
17.稳定增加专项经费。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小城镇规划建设事业补助费,并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全省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部分,每年拿出50%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到省的市场管理费每年拿出50万元以上用于补助试点镇、中心镇的市场建设。各市地、县(市)要建立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激励机制,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小城镇规划建设事业费,并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城镇建设资金。县(市)财政城镇原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留地方部分应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地、县(市)在小城镇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全部返还给小城镇,拖拉机养路费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道路建设和维护。国家费改税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小城镇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
18.逐步实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即充分体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要求,又能为促进小城镇建设留足发展空间。小城镇建设用地依据建设规划选址,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报批。各地根据每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一定计划指标作为试点镇、中心镇建设的启动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县(市)范围内进行重点安排。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非耕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一并办理。
19.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兴建小城镇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和居民住宅,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并符合规划的,允许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入股、联营兴办企业。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租赁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或开办各类市场的,土地年租金优惠50%。
20.小城镇进行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设用地或作为置换的周转地。村镇建设节约的土地和复垦开发新增土地,经批准后可用于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村镇改建旧街区可节约土地并能还耕的,经依法批准,可先占用集体土地作为周转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规划区内宅基地零星无偿划拨。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严禁以地谋私。

六、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组织领导
21.省政府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小城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尽快制定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长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镇。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要保持领导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22.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开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新局面。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土地、税收、工商、公安、物价、交通、乡镇企业、电力、邮政、电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为小城镇建设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小城镇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加强政权建设,完善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强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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