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
甘肃省农村群众优待烈军属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2日甘政办发〔1986〕100号)
第一条 拥军优属是我国人民的光荣传统。为了关怀和保障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鼓舞士气,巩固国防,密切军民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对象:
(一)义务兵家属(含单身入伍的义务兵本人);
(二)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三)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孤老带病回乡而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优待标准: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给予相当于本乡一个整劳力全年正常收入的优待金。根据我省地域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很不平衡的情况,优待标准:河西不低于三百元,陇东不低于二百二十元,陇南和中部不低于一百八十元。
对超期服役和在部队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享受原优待的基础上,可增加一定数量的优待,以鼓励先进。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带病回乡未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其优待应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相应,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的水平。
第四条 优待款来源,由当地负责。实行乡、镇统一筹集,尽量做到现金优待,每年分一次或两次兑现。有条件的地方,可从乡、镇企业收入中解决一部分优待金。
第五条 为了保证优待的落实兑现,各户承担优待金的数额要在年初评定,订入农户的承包合同。当地政府要把优待通知书寄到部队,并将优待证发给优待对象的家属,建立健全优待档案等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单身、孤儿入伍的义务兵,可将给他们的优待金储存到信用社,待其退伍回来后全部交付本人使用。有直系亲属的,可通过义务兵本人和家庭共同商量,合理安排使用好群众给予的优待。
第七条 乡、村基层组织要动员广大群众,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帮助孤老优抚对象料理好生活,帮助烈军属和其他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种好承包土地。
第八条 各地在开展群众优待的同时,应有计划地把优待照顾和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在安排扶贫资金时,要优先扶持烈军属,积极帮助他们发展商品生产,尽快劳动致富。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优待办法,付诸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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