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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市安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 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94号
  • 【发布日期】1999-06-17
  • 【生效日期】1999-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市安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 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西市安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
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市政发〔1999〕94号1999年6月17日)

近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地方陆续发生了桥梁垮塌、路基沉陷、房屋倒塌等恶性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为此,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提高工程质量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工程建设质量。抓好工程质量,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强化法治,依法惩治腐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发出了《 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目前我市建设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有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非法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和建设工程、转包工程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现象依然存在;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许多“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尤其是“六无”工程(无报建、无开工许可、无资质、无招投标、无监理、无验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存在不少违法建设工程。这些现象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而且为工程建设埋下了质量隐患。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精神,切实扭转我市建设市场的混乱状况,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监督手续。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违法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审批项目,甚至不办理审批手续。各区、县建设局不得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制度
对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和监理业务的单位,按照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不得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任务。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各区、县建设局不再对施工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按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规定实行总承包制度,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委托监理或搞“同体监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禁止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承包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活动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七、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得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对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将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不得通过资质年检,半年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外埠施工企业将重新办理进入西安建设市场的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以及见证取样制度,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八、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用、市政、供电等部门不得允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水、电、气、暖、道路等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对违反规定以及未进行验收而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处以罚款。

九、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市场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所规定的施工许可制度、招投标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法律制度认真执法,同时要严格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管理干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查处。

十、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对建设工程实行主管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般建设项目都要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定要限期整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依照《 建筑法》和《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处理。同时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调到哪里工作,不论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一定要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建章建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通过整顿不但要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工程和设施,而且要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建设队伍,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市场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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