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6年6月23日晋政发〔1986〕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实现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五”期间的环境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各地、市以及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区)设立环境保护局。污染严重的乡、镇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干部,其工资从排污费中开支。省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要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外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对失职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当地工农业生产情况和环境特征,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中期和长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河流、水库,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安排一定的财力、物力,进行集中治理。根据规划目标,分期分批予以实现。
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准投产或试产。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责任。正在建设和新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
七、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进行整治。凡污染严重、在目前我国的技术条件下能够治理而不积极进行治理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和文明单位。已评上的要限期治理,未能按期治理的,要取消其称号。
各级经委、工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应从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保证拿出不少于百分之七的部分用于污染治理。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基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山西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乡镇、街道企业不得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凡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山西省贯彻〈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
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九、实行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用于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有关部门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快环境监测站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建设监测系统、科研单位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各级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要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应由省科委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增加。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并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二、本决定对中央和外省驻晋单位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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