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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23号
  • 【发布日期】1991-03-31
  • 【生效日期】1991-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31日桂政发〔1991〕23号)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脊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搞活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的骨干作用,对实现我区第二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甚至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的精神和最近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以及《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几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我区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自治区已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即“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9〕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关于搞好我区下一期企业承包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110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承包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种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进一步明确乘、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把技术改造、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纳入承包合同,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把企业承包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个个人。企业主管部门个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包的审计工作,严格考核,赏罚分明,实事求是地兑现承包合同。

三、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维护厂长的合法权益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做到决策要准、管理要严、用人要公。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工作要敢于负责,对问题不回避,对名利不伸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和监督作用。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要维护厂长的合法权益。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对厂长在生产经营中的是非问题,要严格区分政策界限。对确属违法乱纪的,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技术改造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用技改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时,可按规定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对技术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较差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上交利税的前提下,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经财税部门批准,在还贷期内减免税利,加速还贷。
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产品,由各级经委和同级财政、银行商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拨款、贴息或低息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必须列出一块资金作技术改造拨款或贴息使用。
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增长较快、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商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各地可以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试点,按重估价值提取折旧。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从1991年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部分技术改造任务重、产品销售有保证、技改项目经济效益好、但资金短缺的企业,经自治区经委审查,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金融部门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
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建立自治区级和地市级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可以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进入成本,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凡列入国家科委或计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正式投产销售时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3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或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正式投产销售时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企业获得的新产品免税资金,要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
要用好用活银行关于多收多贷的政策,增加技术改造投入。

五、解决好企业生产流动资金
今年,各地银行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今后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在定额内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
新建和技改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要列入概算;目前列入概算有困难的,可由银行按基准利率流动资金贷款解决,项目投产后,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所得税归还贷款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目前在建项目,可按这一规定追加配足。
1991至1995年,企业视流动资金缺口状况,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用于补充生产流动资金,计入成本,不得挤占。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提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批准。
1991年起,从企业留利中计提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每年将征收率降低五个百分点,“八五”期间全部减完。减免下来的“两金”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每年提取20-30%自行补充生产流动资金。
对特困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生产,走出困境。对这些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经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挂帐停息或对逾期贷款不加息。
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回收的贷款,金融部门应首先留给企业作流动资金使用。
企业库存产品由于国家提价而升值部分收入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继续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要逐步减少大中型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数量,扩大大中型企业自销比例,推动大中型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在保证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随行就市销售自己的产品。指导性产品和企业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可以议进议出。计划、物资部门对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要将主要原材料计划指标戴帽落实到大中型企业,若计划物资、能源不落实,计划部门要相应调整指令性产品计划数量。生产企业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国家指定专营的计划产品,专营部门要和企业签订合同,如有违反合同者,按合同规定处理。
对有大宗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以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在国外建立销售点、出国人员派驻、直接对外出口、结汇、报关、现汇存款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发挥工贸结合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

七、加强劳动工资管理
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和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政府职能部门要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等企业工资制,并逐步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核定的效益升级措施,由企业自主实行考工升级。厂长3%职工晋级指标,可以单独提出来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挂钩企业普调工资部分,允许企业逐步核入基数。
对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粉尘、繁重体力劳动等苦、脏累的岗位工种,要给予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以鼓励职工到艰苦的岗位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实施。一些特殊行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工资制,可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由自治区劳动厅与有关部门商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应由企业申报各级经委会同劳动、财税部门审批。苦、脏、累、险工种和艰苦行业及远离市区的企业,在国家劳动指标和“农转非”指标内,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逐步上报自治区劳厅批准,可到指定的地点招工。企业内已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表现好的可优先录用。厂矿企业子女就业难的问题,应主要发展多种经营,全民办集体等渠道解决,艰苦行业的职工待业子女,企业招工时,劳动部门应适当给予照顾。
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工人考核条例》,抓好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以及技师的评定工作,使职工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相适应,鼓励工人学政治、技术和文化,以提高工人素质,稳定工人队伍。

八、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
要严格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有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者,要追究征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需对企业进行必要检查、评比的,除按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经自治区、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
远离城市的企业,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上缴后,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厂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教育事业。

九、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
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打破部门、地区分割,促进资金、设备、人才的优化组合。要把我区现有的企业集团进一步完善提高、发育成型。要不断壮大集团核心层,发展紧密层,强化资产联结纽带,逐步形成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今后,结合我区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组建若干个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集团。对指令性计划比例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集团公司,经批准可实行自治区计划单列,实行生产经营总承包,并赋予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自主权,投资决策权,集团内部资金融通权。大型企业集体公司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银行要优先批准。

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搞活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一方面要改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要强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指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缺什么补什么,进一步完善标准、定额、计量、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等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抓好质量管理、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工艺规程管理、劳动管理和市场开发管理。企业的主要产品,要采用80年代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尽快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定额管理主要是使各项定额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要扩大定额覆盖面,生产工人劳动定额要达到95%以上,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和资金、费用定额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制定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建立和完善经营决策体系,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路子。要继续开展企业升级活动。
要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对以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的,要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当年工作总额;对折旧、大修理费和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等该提不提,以致造成企业虚增利润的,要相应扣减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这项工资由审计部门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
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工业交通企业。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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