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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2]32号
  • 【发布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02-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2]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OO二年七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十五”期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开设消防栏目,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教育部门在现有中小学消防教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各中小学保证每学期一课时的消防教学,同时在有关学科中适当渗透消防教育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列入全省“四五”普法计划,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利用现有的场馆定期举办防火防灾教育活动,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与处置演练等形式,形象生动地宣传普及防火防灾知识。地处繁华街区的消防站要在2002年底前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群众的参观和咨询,使广大群众了解消防、认识消防,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宣传防火防灾知识。各设区市要在去年建成消防局域网的基础上,2002年实现全省消防联网,并且把有关内容在网上向社会公开,便于广大群众进行网上查询和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相关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省消防教育培训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实施。各设区市在2003年底前建成消防培训中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修人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运输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实行级级培训考核制度,经培训合格的分别发给资质证和上岗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中,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2005年底前,对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普遍培训一遍。
四、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在实施“十五”期间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镇消防规划的制定、修订,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实施消防规划。已按照《河北省2000年至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完成规划制修订任务的要提高质量,抓好落实。
五、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2002年底各市要完成集中受理火警和三级组网。2003年达到《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2005年底,全省现有城镇建成区完成120个消防站的补建任务(其中设区市市区46个,县、市、独立工矿区74个);消防供水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重点单位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六、认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单位存在的、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火灾隐患,对处于市区的易燃易爆场所等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和威胁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当地政府要在2003年底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产停业、转产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七、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不断强化内外监督。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在2002年底前确定一名民警专司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验分离制度,提高建审工作效率和质量。2002年所有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实行资质证书制度。
八、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提高官兵驾驭现代化装备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能力。省消防警官培训基地要加快建设和完善。2003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功能齐全的模拟训练场。按照总队、支队两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消防部队警官和士官的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要加强特勤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职能。已经建成的特勤大队(中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完善功能,提高素质。2003年底前,独立工矿区消防中队和各县(市)消防中队要设立特勤班,配备必要的装备,具备一定的抢险救援能力。
要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经济比较发达、商业比较繁荣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应建而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和发展由政府建站和购置装备,由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村、镇,要根据需要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队。
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十五”期间尽快配足配齐消防队(站)的车辆装备和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在2004年底前按标准配齐各种特种消防装备。普通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在2003年底前达到标准要求。
九、加强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的管理。现有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生产、维修企业要搞好产品结构调整,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整体素质,使产品品种、质量、数量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相适应。抓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逐步统一同类产品的技术标准,向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靠拢。
十、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倡有科研能力的单位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消防部队内部人员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联合开展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建立河北省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开展火灾原因鉴定和研究工作。消防协会要加强与各学术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科技社团优势,加强交流,提高消防科技理论水平。
十一、加强消防法制工作。“十五”期间要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为基本法律法规,其他地方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
十二、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加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落后的问题。省、市两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消防装备补助专项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投资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也可以采用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方式或采用集资方式,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问题。鼓励保险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灵活方式,从资金上支持被保险人,改善消防装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开发和火灾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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