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 小三线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
小三线企(事)业单位下放调整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线企业要“调整、改造、发挥作用”的指示,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将逐步调整、搬迁到有关地、市,主要发展民品生产。为了加快调整步伐,拟对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含所属集体企业单位)在下放调整期间,实行如下政策:
(1986年8月14日皖政〔1986〕62号)
一、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事)业单位],自省政府批准下放调整方案之日起,即改变隶属关系,由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负责管理。省国防科工办要积极协助,做好下放调整工作。
二、对下放到各地、市和参加省汽车工业联合的企(事)业单位,从批准下放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利润和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免征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参照其他省的做法,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改造。
免征小三线企业的税收后,要相应调整企业原所在县(市)的税收计划和财政包干基数。
三、对专业性强、军转民确有困难的浦信化工厂,由省财政给予临时补贴一、二年。具体补贴金额、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考查后,另行商定。在此期间,省国防料工办要积极研究拟定浦信化工厂的调整方案。
四、下放调整的事业单位,一九八七年的事业经费,仍由省财政厅核拨。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由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负责安排。
省国防科工办机关与省经委合并,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做到自收自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核补。
五、下放企(事)业单位的一切资产和能源、原材料供应基数,连同一九八六年生产供应计划,由国防科工办划转到接收的地、市或省主管厅。搬迁企业的流动资金(含国拨资金和银行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可视调整搬迁情况,逐步划转到迁入地、市的开户银行。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和省国防科工办共同商定。
六、企(事)业单位在调整搬迁期间,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子女入学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电力、电话、自来水增容费,以及其他公共事业配套费,由迁入地、市和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对迁到同一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同等待遇。
七、企(事)业单位下放后,军品生产仍由省国防科工办归口管理;民品生产应服从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统一安排;产品的归口行业部门应负责行业管理;接收地、市和省主管厅要尽可能将搬迁企(事)业单位的迁建和技术改造与本地区、本部门同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结合起来进行。搬迁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计划和资金,在同等情况下,应予优先安排。
八、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仍在山区工作的职工,三线待遇不变,其子女入学、就业可与迁入地、市职工子女同等对待。已迁入地、市的职工,不再亭受三线待遇。九、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按省政府1985年第25号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国防科工办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工商银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