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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22
  • 【生效日期】198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

根据国家审计署“争取在二、三年普及定期报送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的初步设想
依照国家审计署的部署,我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安排百分之五十的审计机关开展这项工作,明年全面铺开,八八年在全省普及的基础上,抓巩固提高,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工作,今年第四季度拟先在农口进行,八七年扩大到文教口,八八年全部开展。

二、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1、审计范围、重点。凡是直接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部门单位,其财务收支均属定期报送审计范围。其凭证、帐簿、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均须送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核。审计的重点是,有无挤占挪用、专款不专用、预算内资金划预算外、搞计划外工程、私设“小钱柜”、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乱购专控商品等违纪事项。重点审计那些财务收支大户,违纪问题较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对往来帐户和预算外收支帐户亦作重点审计。
2、审计的方法。被审单位每月(季)终了由财务人员将上月的凭证、帐簿、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资料、文件等,按审计部门规定时间送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主管部门所属二、三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对已经内审机构审计过的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可以不定期地进行抽审。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核定的预算,以及定员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以确定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审计结果及时通知被审单位执行,并在每月拨款期间通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银行予以监督。

三、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几项政策规定
1、建立“先审计后拨款”制度。凡确定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季)的财务开支须经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财政、银行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必须认真执行,在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各级审计机关对定期报送审计工作要严肃认真,审计要实事求是,结论要客观公证,以体现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2、开设“审计上缴违纪资金专户”。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及时追交审计出的违纪资金,对违纪万元以下的资金可先存入“审计专户”,由审计部门半年或一年统一交同级财政;万元以上的违纪资金不再进入“审计专户”,由审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3、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阻挠审计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如发生上述问题,依据国务院《 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精神,除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外,还可分别作出暂停财政拨款、限期追回不合理开支,封存没收违控商品、扣减当年预算指标,冻结银行存款的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4、逐步建立审计质量和免检制度。在行政事业经费逐步形成必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审计质量标准,做到审计工作规范化。对达到标准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机关发给财务审计合格证书,并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免予报送审计,免于财税部门的检查。

四、加强领导,各方密切配合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势在必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领导机关多,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把它作为管好财政、财务工作和端正党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树立信心,克服困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定期报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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