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关于坚决取缔集中销毁非法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关于坚决取缔集中销毁非法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7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取缔集中销毁非法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坚决取缔集中销毁非法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非法收购、拆解、拼装和销售机动车,以及非法伪造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在我省一些地区已形成一定市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非法拼装车、报废车,在我省城乡结合部特别是乡村公路上不断出现,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污染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5月18日,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机动车,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集中行动的紧急通知》(晋工商经检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中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通知下发后,各地工商、公安部门立即行动,先后在河津、文水、交城、孝义等地,取缔了部分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机动车和伪造机动车号牌黑窝点。清除等县(市)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查扣了数百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但由于受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社会关系网的干扰,此项工作在进行中阻力很大,困难重重。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在集中行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6月12日,我们又邀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先进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协商研究,并就我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摸清全省非法拼装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伪造机动车及驾驶员牌证黑窝点等情况,彻底予以取缔。
(二)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非法拼装机动车辆,一律予以没收,对假牌假证坚决予以销毁。
(三)澄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底数,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准予延缓的除外),一律强制报废,坚决予以销毁。
二、职责分工
(一)对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窝点的取缔,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检部门配合。
(二)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非法拼装车辆的没收、销毁,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检、回收等部门联合参与。
(三)对报废车辆的清查摸底、制售假牌假证黑窝点的取缔、路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查扣、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环保、质检、回收部门配合。
(四)对报废机动车的销毁,由公安部门负责,工商、环保、质检、回收等部门参与。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时间,在《通知》所定时间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到7月31日结束。集中整治结束后,有关查扣销毁工作,仍按上述精神进行。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这次集中行动,一定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既要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干净彻底,从严从快。又要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
(二)在集中整治工作上,工商和公安部门对清查出的非法拼装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伪造机动车牌证黑窝点,不仅要坚决取缔,而且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对在路检路查中查扣的车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放行。谁放行,追究谁的责任。对虽属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但经核查,具有合法手续的车辆,要督促、跟踪车主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予以放行。属于假牌假证的,要当场收缴和销毁其牌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端掉制假窝点。
(三)对集中查扣的非法拼装车辆,由物资回收部门按要求在存车场地集中销毁。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车辆,由车主将车送交物资回收部门集中存放,并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车辆,物资回收部门按废旧金属含量计价,价款付车主。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报废车和非法拼装车销毁后,交回收部门按废金属含量计价,价款返工商部门统一上缴财政。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这次集中行动予以大力支持,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全力支持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这次集中行动。要排除各种干扰,打破关系网,制止说情风,努力为集中行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尽可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集中行动顺利进行,收到预期效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省政府予以转发,或直接以省政府名义发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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