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力量为开发区引荐外资项目,加快引进外资步伐,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荐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条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国内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均可成为项目引荐者,向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处引荐外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引荐者应提供外商真实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中外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尽力促使项目成功,并正式办理引荐项目手续。
第四条 凡引荐项目兴办成功的,均给予奖励。除专门从事外贸工作的公职人员外,均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折人民币计算)的1%比例给项目引荐者发放奖金。奖金在验资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专门从事外贸工作的公职工员的奖金,由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发给。
第五条 引荐外资项目奖金最高额不限,最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引荐成功的项目,经有权机关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视项目规模,另给项目引荐人加发奖金人民币1000--5000元。
第七条 引荐外资项目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年平均税率达到15%以上的,按全年入库数1%的比例,3年连续给项目引荐者发给奖金,当年税率达不到15%的,不给奖金。
第八条 项目引荐者为中国公民,除按本办法之规定享受奖励外,尚可优先安排1--2名户粮关系在外地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青年在开发区内劳动就业,并允许在马尾落户。
第九条 参与项目投资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企业,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引荐者享受奖励。
第十条 引存产品全部出口的内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引荐项目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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