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1987年12月19日津政办发〔1987〕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市住宅商品化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拿出五十万平方米商品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为防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特作如下通知:
一、首批商品房出售的对象只限在市内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
二、任何单位均不得购买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也不允许借机将公款补贴给个人变相套购,或借款给个人购买商品房。
三、各级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房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对单位借机套购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对其所购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没收。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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