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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206号
  • 【发布日期】1986-11-19
  • 【生效日期】198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省自1981年底以来招用的招聘制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我省改革劳动制度的尝试,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应继续使用,但须重新签订合同。从1986年10月1日起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甘中央各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省上下达的招工计划,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条组织招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同期限可长可短。

五、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同时建立《劳动手册》和档案登记制度。《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局按统一式样印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翻印。《劳动手册》在合同期间由工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存,待业期间由企业转交个人保存,并由本人待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填写有关事宜。

六、《劳动合同书》的式样由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具体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条填写。

七、按规定签订、续订和变更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二份,分别交合同双方。

八、企业因征用土地等特殊原因,经省劳动局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将户、粮关系转入城镇。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野外勘探、高空高温、邮电线务、乡邮等岗位,可以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不转户粮关系。农民合同工和农民轮换工的合同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一般为三至五年,原则上到期终止,如生产需要,部分骨干最多可再延长五年。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等特殊需要或因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随军、随配偶转业以及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转移工作单位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对方单位征求意见,接收单位要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接收。在同一县(市)、区内转移工作单位的,由企业双方直接协商办理转移手续;需跨县(市)、区转移工作单位的,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需报经双方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原单位解除合同,新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工龄连续计算,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户、粮关系随同转移。工资由新单位比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重新确定。
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身份。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的,本人和企业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

十一、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由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次仲裁;县(市)、区暂时未设立仲裁机构的,由所在地、州、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各地、州、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设立仲裁机构,所需人员编制,根据精简原则由地、州、市确定。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学徒(熟练)期间,按省政府甘政办发〔1985〕206号文执行,学徒(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按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企业办公室、省劳动局甘劳资〔1986〕39号文执行。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享受与同岗位固定工同样的劳保、福利、津贴、补贴,还应享受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3%至17%的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提出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这部分工资性补贴计入成本。

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按照我省《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参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但考虑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过去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因此,这些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应适当低于企业的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0%至15%。

十五、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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