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矿资源城市发展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八大类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跨世纪战略意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意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要依法搞好城市重点开发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切实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当前应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新一轮城乡规划修编工作要在3年内完成。
二、严格城乡规划的审批。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布局等规划,须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修改完善后,按有关规定,依法报国家、省或市审批。详细规划也要组织专家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经市、县政府审批。重要详细规划须经省建委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要依法报批准机关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经过批准的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县政府每年都要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同级人大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批准机关。省建委、监察厅要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规划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建委要有计划地培训全省城乡规划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要加强规划战线的勤政、廉政建设,继续在规划行业实行社会服务公示制、承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划,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2000年6月1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