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12日深府〔1999〕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法制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可以同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即今年十月一日后,公民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还可以同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经审查该文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审查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约有300多件,内容涉及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由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文件内容和形式要求、发布程序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使得我市目前政府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市法制局在组织抽查市政府22个部门、4个区政府自1993年--1999年3月发布的304件规范性文件时发现,我市政府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许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不足。有些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授权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越权行为。二是越权设定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内容。有些单位将应当通过立法规范的,诸如设定审批、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擅自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布实行,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削弱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三是文件技术上有重要疏漏。许多文件行文很不规范,有的表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有的内容前后矛盾,空洞无物,不知所云;有的是文字技术上不够规范。四是大多数单位对自己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清理,造成文件之间相互冲突。五是规范性文件发布渠道不统一,事后无法查询,目前除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市、区政府公报发布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多以红头文件形式通过邮政以及内部文件交换渠道发布,发布的数量很少。有许多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文件只发到有关单位,群众无法查询。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将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对我市政府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对本部门以及归口管理的直属机构发布的、目前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将没有实际内容或者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文件予以废除,对内容有缺陷、文字技术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修改,并连同合乎规范要求的文件一起重新在本级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量大的可出专集)。经过这次清理后,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未重新发布的,不得继续执行。
二、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在市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
三、市法制局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区政府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实施。
五、市法制局要按照“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的原则组织修改《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规定》,尽快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统计信息局负责组织将今后新公布的以及经过清理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深圳政府信息网站和相关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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