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66号2001年5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对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问题,省政府苏政发〔1999〕8号文件作出了规定。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各地认真组织市、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管理提供了依据。为简化手续,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将部分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现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徐州五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上述五市以外的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以及各市辖区和县(市)城区所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中心镇规划报审程序的通知》(苏政发〔2001〕16号)规定,为加强对重点中心镇的规划管理,省政府确定的222个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除上述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事项的审批工作。审批文件和审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特此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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