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10号2001年3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我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机关,为了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发展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国家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条件。2000年,为适应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字〔200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全区执行。《意见》对全区企业注册登记作出了统一的优惠政策规定,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执行。二是积极改革监管方式,尽快实现职能到位。要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积极实施由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向全面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被动式监管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方法向现代高科技手段监管转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拓宽监管领域,实现职能到位。三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对制假售假、仿冒侵权、虚假广告、合同诈骗、无照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从建设全国统一、公开有序、平等竞争的大市场出发,坚决打破部门垄断,破除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确保市场交易的畅通运行。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治理“三乱”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依法依规执收执罚,确保财政预算收入的落实;要切实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工作规定,全面推行定、收、管“三分离”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定费、收费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不得自定项目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代收代扣;严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减免管理权限,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标准,确需减免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各级政府要从自治区大局出发,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同时对滥收费等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督。
三、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推进工商所改革
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各项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对基层工商所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物资投入,改善基层工商所办公条件。要按照“精简上层、充实基层、执法前移”和“小局大所”的原则,改革工商所监管模式,实施辖区“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约、规范统一的内务管理组、办案巡查组、综合督查组,最大限度地给工商所下放权力,不断提高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对基层工商所的建设要积极予以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上下共同努力,争取在3-5年内使全区工商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四、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审批制度的精神,对现有审批事项再进行认真清理,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严肃性、有效性,促进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充分运用企业登记和合同管理手段,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引导和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商标、广告的作用,推动精品名牌战略的实施;管好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确保市场的繁荣稳定。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配合工商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注意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查处经济违章违法案件,对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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