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 住宅阳台清整成果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
住宅阳台清整成果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
(1988年1月21日津政办发〔198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市内各区普遍开展的拆除违章私封阳台的清整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已拆除私封阳台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一个,占应拆除总数的94.7%,因违章使用住宅阳台而危及居民安全的隐患大为减少,市容街景也进一步得到改观,同时,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感。但是,入冬以来,在个别地区又发生违章私封阳台的现象。为了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维护阳台使用年限,巩固阳台清整成果,加强阳台日常的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住宅阳台(含住宅平台,以下同)是房屋建筑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今后对住宅阳台的管理,要按产权归属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分别管理。要防止清整工作后,重新出现擅自封闭和违章使用阳台的现象。
二、住宅阳台的日常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产权归属管理部门分别具体实施。公产和私产房屋,由房管部门负责;企业、单位的自有房产和地产,由产权单位负责。各房屋产权归属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三、在清理违章使用阳台时,街道办事处可从房管站等产权归属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织统一行动。房管站和房屋产权归属管理部门及城管监察人员,要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
四、街道办事处和房管站,对本管区的住宅阳台的使用和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擅自私封和违章使用阳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拆除或清整。对逾期不拆、不清者,依照“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这次住宅阳台清整活动中暂缓拆除的私封阳台,要分期分批继续拆除。缓拆期间,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和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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