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1988年3月7日津政发〔198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我市对外经济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绝大多数干部,发扬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在新的形势下经受不住考验,违法违纪问题屡有发生。如有的干部贪污、索贿、受贿、出卖或泄漏国家经济情报,有的严重失职、渎职,致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如不严肃查处,不仅会败坏国家声誉,而且会严重干扰和破坏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在全市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一要改革开放,二要加强监督”的方针,通过认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并对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增强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保证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政策界限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既要慎重,又要坚决。在清查过程中,对于那些廉洁奉公,做出成绩,而又受到非难、诬陷的同志,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对于因缺乏经验而发生的问题,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工作有成绩,又有某些失误的,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以便更好地工作;对于既有成绩,又有违纪行为的,要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同时要严肃查处他们的问题;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借机谋取私利,中饱私囊、贪污、索贿、受贿及出卖或泄漏国家经济情报的,必须严肃处理。在清查中,遇到是非界限不清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不宜急于处理。
三、方法步骤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从三月上旬开始,用半年时间完成。大体分四步进行。
(一)组织有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结合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认真学习,领会赵紫阳、乔石同志关于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指示精神,深刻理解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清查工作政策界限,消除思想障碍,增强信心,提高搞好清查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直接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的单位,认真清理近几年来的对外经济合同。在清理中,要把审查合同文本同了解合同签订、执行的全过程结合起来,同本单位日常掌握以及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结合起来。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清理的重点:(1)在进口与出口合同中,以清理进口合同为重点:(2)在出口合同中,以有许可证的、配额的、紧俏的商品合同为重点;(3)在交往的国别和地区上,以同日本、东南亚国家、港澳地区签订的合同为重点;(4)在交易额上,应以成交金额较大的合同为重点;(5)在时间上,应以一九八五年以来签订的合同为重点。
各单位首先要对下列情况进行清理:
(1)进口设备长期闲置不用、不配套或质量低劣的;
(2)合同条款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价格不合理,我方明显吃亏的;
(3)出国人员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
(4)外汇结算方法不当,使国家蒙受损失的;
(5)偷漏关税或者在批准进口设备之外私自夹带家用电器等个人物品的;
(6)用外汇进口国产设备的;
(7)硬性指定贸易厂家,在经济技术上又明显不合理的;
(8)外商违背合同条款,发现后不及时采取退货或索赔等措施,或到货后不按时检查验收,过了索赔期和保证期的;
(9)出口贸易给外商回扣费超过合同规定数额的;
(10)要外商担保,让其子女、亲属出国留学的;
(11)个人收支情况反常,群众议论多或检举揭发的。
在单位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其上级领导部门要组织互查和重点抽查。
(三)抓住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可疑线索,及时立案和调查核实,边清理边查案。必要时,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集中主要力量办案,力争尽快突破。对已经查证核实的案件,要按照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在处理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案件查处工作要分级负责:凡涉及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正副职的立案,由各主管委办会同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其中涉及正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副职的报分管市长、顾问批准,由主管委办和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凡涉及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各委、办、局或区、县批准立案、调查,并报上级清查领导小组备案。对各级干部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出工作上和制度上的漏洞,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同时,还要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对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组织领导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建立各级清查对外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市清查对外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建议由鲁学政同志任组长,由市纪委王桂贤同志、市监察局李登经同志任副组长,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建委、教卫委、科委、农委、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各一名领导同志和市监察局侯彪、庞宗荃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侯彪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市监察局干部为主,并适当抽调市纪委、市外经贸委、市审计局的干部组成。
凡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较多的委、办、局,都要建立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由一位行政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清查任务不大的单位,可不建立专门机构,但要指定专人做此项工作。
清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要注意抽调政治素质好,有办案经验,熟悉对外经济工作的骨干参加。
(二)各级清查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同党的纪检部门、政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配合。原由纪检部门查办的涉外经济案件,经与市纪委商定,由纪检部门继续查处,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凡触犯刑律的,及时转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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