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37号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
省编委办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去年7月至今年7月,省政府各部门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改为取消;我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文稿,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要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工作,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明年初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监管措施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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