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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政办[1988]31号
  • 【发布日期】1988-05-25
  • 【生效日期】1988-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

(1988年5月25日政办〔1988〕31号)

近几年来,我省中小学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校办企业有了较快发展,一九八七年全省勤工俭学纯收入达三千九百一十六万元,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五,为一九八二年的四倍,但是,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落后地位。为了使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勤工俭学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福利待遇的一条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扶持学校勤工俭学,放宽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要把生产劳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学生适当参加劳动,把开展勤工俭学与坚持育人紧密结合起来。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上一些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无毒害作业的项目。农村学校还可根据当地条件,普遍开展“十小”项目(即: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发展校园经济,当地政府要尽可能地划拨一部分土地给学校使用。目前尚无勤工俭学项目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一、二年内确定项目,建立教学、生产实习基地。
兴办校办企业(包括商业、服务业),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扶持,并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三、校办工业是地方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制定地方工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时,对校办工业应统筹安排。校办工厂产品的产、供、销,主要应立足于市场调节;对其中的名牌、优质和出口创汇产品,各级计划部门应纳入计划,在原材料、设备、燃料和电力等方面,从优给予照顾;需要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原器件,应适当安排外汇额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生产的指导,及时提供适合校办厂需要的经济、科技情报;要大力扶持和发展外向型校办企业,搞好校办企业产品的出口创汇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同计划、经济、科技、外贸等部门联系,争取将一些适宜的科技开发、推广项目交由校办企业承担。

四、多渠道解决校办企业的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校办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发展生产,增加自有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尽可能增加勤工俭学周转金、贴息金,以扶植校办企业。危房改造任务已经完成的地方,有条件的可从教育费附加中适当安排一点,作为本地勤工俭学的周转金或贴息金。还可利用间隙资金作为发展校办企业的周转金。银行对勤工俭学贷款在利率上应尽可能给予优惠。

五、为了促进学校勤工俭学的发展,以教补教,增强学校自我改善能力,对校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外,确有困难的,其它税收按税收管理体制经报批后予以适当减免。新创办的校办企业,在税收上应与新办的乡镇企业一样,享受同等优惠照顾。学校创收资金用于校舍建设的,免征建筑税。

六、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产属学校所有,校办农场的土地、山林、水面、牧场等,学校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收缴和占用。
勤工俭学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以及发放奖金。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制止一切不正当的开支,任何人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校办企业的财物。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教职员工福利的部分,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面向全体教职工,合理分配。

七、校办企业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学校应选派会经营、懂生产的人员管理企业。校办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厂(场)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校办企业要科学地安排好生产经营项目和计划,充分发挥智力、信息、政策等方面的优势,努力开发新产品。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校办企业与其他社会企业联合,应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从事勤工俭学的教学人员,原身份、待遇不变。

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精干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范围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事业性质的勤工俭学服务机构,实行企业管理,开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供销服务等活动。乡(镇)教委应有负责人分管勤工俭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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