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在公务 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在公务
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坚决刹住在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形式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歪风,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以及其他廉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共产党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礼金和有价证券”,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卡)、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条 机关、团体、单位及其个人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 机关、团体、单位及其个人违反规定,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除责令全额清退上缴财政外,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个人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按规定登记、上交,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有价证券或者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从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以受贿论处。
第七条 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个人用公款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公款、私款),以行贿论处。
第九条 机关、团体、单位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从重处分。
将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条 机关、团体、单位用公款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证据。既未能追回款项,又不愿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证据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对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一)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给单位的: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给个人的: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弄虚作假发放会议误餐补贴,或者同一天内多处、重复领取会议误餐补贴的,以赠送、接受礼金论,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按规定”,是指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数额包括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一次被查出的累计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收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能主动自查自纠、自觉清退的,可不予追究;不主动自查自纠,经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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