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水等系统预算外资金 若干项目暂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水等系统预算外资金
若干项目暂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4年5月3日川办发〔1984〕26号)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预算外资金若干项目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供销、外贸、土产、丝绸等部门提取的柑桔、黄(红)麻、大麻、棉花、烤烟、晒烟、桑蚕茧、柞蚕茧、茶叶、生漆、楠竹、甘蔗和甜菜等技术改进费和茧灶费,以及中药材公司提取的开发基金,暂免征集“基金”
二、国营农、牧、渔业的良种场、站,农、林、水产和畜牧的科研单位,以及国营提灌站、冷冻精液站、牧畜配种站和兽医诊断室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暂免征集“基金”。
三、国营林场、苗圃、森林经营所、林工商企业和林业服务公司经营苗圃、育林和木材等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暂免征集“基金”。
四、水利部门的水费收入和农业部门种子公司经营种子业务取得的净收入,暂免征集“基金”。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除省通知对农、林、水系统暂免征集的项目外,其他一律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能自行变动或另作规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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