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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筑发[1988]18号
  • 【发布日期】1988-07-12
  • 【生效日期】1988-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贵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2日筑发〔1988〕1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废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排放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除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居民外,均须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废水排放量按用水总量的百分之八十核定。自备水源的,按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测定的用水量计算。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扣除产品含水量计算。

第四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废水排放量每吨六分计收。科研、文化、卫生、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每吨四分。

第五条 排放的废水造成排水设施淤塞、腐蚀、损坏的,由市政部门酌情加收补偿费。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月征收,按期交纳,每逾期一天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使用自来水的,应在交纳自来水费时一并交纳;使用自备水的,按时向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交纳;花溪、乌当、白云区的,由区城建局征收。

第七条 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时向市政部门如实申报所排放的废水水质、水量;逾期不报、少报或漏报的,由收费单位加收三至十二个月的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用户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是专项补偿性资金,由市建委、区城建局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市、区财政局和建行监督使用。
市自来水公司和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后执行;花溪、乌当、白云区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各区政府安排使用,年度收支情况,由区城建局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健全维修、抢修制度,保障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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