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传统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
一、 文物建筑工程。凡经各级政府宣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项目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二、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四合院建设工程。为保持古都风貌而经市政府宣布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四合院、平房保护区建筑物的维修、改建、翻建工程;
三、 传统建筑工程。虽未经各级政府宣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其建筑类型属于传统建筑范围,并具有古建筑特点的木结构和琉璃瓦大屋顶建筑的修缮、改建、复建工程;
四、 仿古建筑工程;
五、 为文物建筑、古建筑等工程提供的传统的建筑材料及产品。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物工程监督站(以下简称文物工程监督站)负责实施全市文物建筑、传统建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四合院及仿古建筑工程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注册登记程度:
一、 工程开工前一个月,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一)市建委审批开工的仿古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理注册;
(二)市文物局审批开工的建筑工程由文物工程监督站负责办理注册;
(三)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仿古建筑工程由本区、县监督站员责办理注册;
(四)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监督费。
二、 办理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二)由市文物局审批开工的工程应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许可证》或《市文物局建设工程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三)由市建委审批的工程应有《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及《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
(五)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做法说明;
(六)维修工程应有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彩画拓稿、小样、照片及录象等资料;
(七)设计、施工概(预)算书;
(八)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措施;
(九)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十一)委托监理的工程应有《工程监理项目登记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书。
三、 凡在文物工程监督站办理注册登记的,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程序和内容:
一、 文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宏观控制、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工核定的方式。
二、 工程开工,质量监督员应重点审查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
(一)审查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组织管理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工和、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件。
(三)审查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
(四)审查有关专业施工队伍和分包单位的资格;
(五)检查现场各专业、各工种是否具备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资料;
(六)抽查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质量。
三、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基础、地面工程与主体结构抽查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
2、分项工程评定资料;
3、冬、雨季施工及文物保护措施、方案;
4、砖石砌筑、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回填土及地面铺墁等施工质量;
5、大木制作、钢筋混凝土梁柱等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制作安装质量;
6、计量、传统操作工艺、原材料复试、砂浆、混凝主试块留置以及构配件质量等。
(二)装修工程质量抽查主要内容:
1、样板项目或样板间验收记录;
2、传统装修工程操作工艺、施工质量;
3、装修木材材质及其含水率测试;
4、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三)屋面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苫背、调脊、■瓦等分项评定表;
2、传统操作工艺的施工质量;
3、屋面瓦件、饰件等材料及灰、泥配比;
4、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四)油饰彩画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主要工序分项评定表;
2、传统操作工艺及施工质量;
3、对使用材料的配比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
4、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五)核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3、设计变更、洽商;
4、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地面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六)暖通安装、电气安装等工程项目的抽查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竣工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核定: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进行验收,同时向承担质量监督的监督站提供装订成册的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由建设单位申报竣工核定。
二、 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文物建筑工程还应包括如下资料:
(一)施工和竣工照片、录象等资料;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三、 监督站自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核定申报单》之日起的二十日内组织完成竣工核定工作。
四、 竣工质量核定的程序与内容:
(一)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和缺项;
2、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有关资料的相互关系是否准确、真实。
(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质量观感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三)依据工程性质组成由站长或副站长任组长的核定小组主持核定工作,核定小组应当做好记录,根据核查结果,综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 文物建筑工程竣工质量核定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当核定为不合格工程:
一、 未按传统建筑操作工艺施工,造成文物建筑缺陷的;
二、 各种防雷装置、电气线路、设备未经检验,影响用电安全及文物建筑安全的;
三、 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缺少主要资料项目或内容,不能说明结构安全、操作工艺及做法的;
四、 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未进行处理的。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开工时,对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施工中对工程实行巡回监督抽查,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核定合格的工程,由站长签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正本一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二件由施工企业和监督站保存。
第十条 文物建筑、传统建筑及仿古建筑工程中,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的,应参照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中,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未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造成管理失控、粗制滥造、违章作业或不按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台格,或工程质量事故等行为,应当及时填写现场调查笔录,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处罚通知的要求向监督站提交整改措施,缴纳罚款,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督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对违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目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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