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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04
  • 【生效日期】1998-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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