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文件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文件
(成科字(88)第96号)
关于核发《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开发税收专用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成科字〔88〕87号文)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税务局和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成科字〔88〕第87号文),对纳入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密集开发区管理范围的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特就税收专用证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企业系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技术经济实体。申请领取《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以下简称《税收专用证》)的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以科技为主,以科技开发为依托,科工贸一体化,以市场为导向,张竞争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国家(含省、市科委)定期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单纯的经营除外)的技术经济实体;
2.企业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下同)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含本数,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3.企业自申领营业执照获批准之日起,第二年用于技术投入的经费应占当年本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技术投入是指:为进行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为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的研究;进行人员培训等投入的经费。
企业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4.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申领营业执照获批准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的企业,其新技术、高技术产品的产值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胡技术活动带来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由技术投入引起的增值收入。
5.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布点范围内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研究开发经营场地和设施;
6.新技术企业必须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即各级科委)批准或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审查并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 市税务局和市科委是《税收专用证》的发证主管机关。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联合办公,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凡申领《税收专用证》的新技术企业,应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者,发给《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申请登记表》,经审核合格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由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联合颁发《税收专用证》。
第五条 为保证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不定期审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复核制度。凡经复核不合格者,将收回《税收专用证》,并中止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重新颁发《税收专用证》。
第六条 凡持有《税收专用证》的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须经市科委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税收专用证》是持有单位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的专用凭证,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遗失。
第八条 开发区布点范围外,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按专项向市科委、税务局申办税收优惠,并核发专项产品《税收专用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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