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通告
(1994年1月4日长府发〔19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强我市交通管理,缓解交通拥挤堵塞状况,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部分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二、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铁道口不按规定行驶或停放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四、机动车不按分道线行驶的,对驾驶员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五、行驶的机动车噪声、排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或随意鸣笛、鸣高音、怪音喇叭的,对驾驶员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六、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违反装载、速度规定的或使用灯光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七、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方停放机动车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八、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不按规定行车,随意停车影响交通的,对驾驶员罚款5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九、驾驶员驾驶车容车况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或车辆发生故障,严重阻碍交通的,罚款100元,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
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罚款5元。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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