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殡葬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殡葬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暂行办法》,在全市城乡坚持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推行火葬,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乡、村农民以及外地来宁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及时运送火葬场火化。对于残废在医院的,除确因医疗事故而造成死亡、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暂留尸待查者外,其他一律由医院负责通知火葬场接运,任何人不得将遗体外运处理。
二、凡拒不接受教育,坚持要搞棺木土葬的,死者生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直接通知火葬场接尸。
三、凡搞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费和夹葬补助费,并处以八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恶劣的,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凡提供车辆为棺木土葬服务的,除扣车、扣照一个月,处以一百元罚款外,并追究车辆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五、严禁郊、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变相出售墓穴。违者,责成死者家属平坟深埋三米以下,不留标记,没收出售墓穴者所得款项,并对买、卖墓穴双方各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再行修复的要加倍处罚。
六、凡无理取闹、打骂居民干部及殡葬管理人员、阻碍正常工作进行的,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七、严禁制作和出售用于葬的各种迷信品,取缔一切葬迷信活动。对煽动丧葬迷信、兜揽棺木土葬、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工具、棺材及所得款项外,并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因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和腐烂遗体,都应及时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包括工伤、交通事故),除有关部门要求保留者外,家属不得借故停尸。逾期不办的,殡仪馆有权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
九、维护群众正当的悼念、祭扫活动。凡巧立名目、勒索财物的,除退还全部财物外,每起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罚款;对损坏原有墓穴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回民的丧葬处理,要尊重死者遗嘱及家属请求,可以火葬,也可以按照回族深埋土葬,由回民殡葬服务所具体办理。外侨、华侨、归侨及返乡探亲的港澳同胞的丧葬,应根据本人遗愿及国外亲属的意见办理。
十一、市殡葬管理处负责实施本细则,其工作人员持《南京市殡葬改革工作和对殡葬改革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细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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