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3]8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监控和治理煤矿事故隐患,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分30万吨以上煤矿和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煤矿,分别制定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办法,并公布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企业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办法对本矿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煤矿安全等级。煤矿安全等级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等级要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及30万吨以上的国有地方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公布,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公布。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被评价为差的煤矿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通过安全评价;被评价为一般的煤矿要抓紧改进完善;被评价为好的煤矿要进一步总结提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煤矿企业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整改隐患,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
全省各类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安全评价,到2003年12月31日前,未按规定进行初次安全评价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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