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重申蚕茧丝类产品收购的出口 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重申蚕茧丝类产品收购的出口
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1988年11月3日)
今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蚕茧管理防止抬价抢购的通知》后,我省不少地方,部门执行不力,继续抬价抢购,“蚕茧大战”未能有效制止,甚至愈演愈烈,影响丝绸生产和国内丝绸市场的稳定,干扰了国家收购、出口和生产计划的完成。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再次发出了《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迅速地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的精神,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蚕茧大战”的继续发生。为此,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生产的蚕茧全部由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分公司)统一收购和经营,并由地、市经贸部门委托产地供销社收购。供销社收购的干茧,必须全部按质论价交售给地、市经贸部门指定的接收工厂或外贸公司,严禁抬价销售。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收购和经营蚕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部门和商贩要坚决取缔,没收其抬价收购的全部货物或货款,没收后的蚕茧全部交当地收购部门,货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当地财政。对非经营单位收购蚕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二、丝类产品和坯绸由省分公司及有收购调拨计划的地、市、县外贸部门统一收购,工厂不得自行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如有违反,一经查获,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货款。对利用职权,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抬价出售茧丝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再出现违纪者得利,遵纪者吃亏的不正常现象。
三、蚕茧和厂丝的价格属国家管理。最近,国家物价局和经贸部已下达了各地蚕茧的最高收购限价;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地方自行确定加入茧丝成本的生产扶持费一律取消,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价或给予价外补贴。如有违反,由物价部门报上一级政府严肃查外,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蚕茧、丝类的生产和收购工作,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各地工商、物价、银行、商检、公安和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茧、丝、绸市场和出口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缉私工作,严防假报商品名称以及假染色绸代替坯绸出口。一经查出,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外,还要追查有关人员及领导人的责任。凡运输或邮寄本地区(市)和省内产的蚕茧及丝类产品(包括废丝茧和短纤维),必须有省分公司出具的“茧丝运输许可证”,运输部门或邮局方能办理承运及邮寄。擅自运出者,沿途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挡没收。
五、省丝绸公司负责全省茧丝原料的统一安排和调拨,在原料茧的供应安排上,要首先保证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适当照顾乡镇企业。各级政府要对现有缫丝企业进行整顿,对没原料保证,经济效益不好,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实行转、并、停。从现在开始,暂停审批以丝类、坯绸为原料(包括以真丝绸为原料的服装厂)的中外企资企业。今后,各地凡拟建立新的丝类生产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必须经省计委、经委、经贸委联合审查批准。否则,不发营业执照,不供原料,不供能源。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一定要给予制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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