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8年11月11日桂政发〔1988〕117号)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有了较大的增长,已成为我区社会财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开支范围及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建立的各种基金,(包括本单位和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各种专项基金),都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存入有关银行的“财政专户”,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不得坐支、截留和转移,不得逃避管理和监督。凡不按规定办理,经发现指出后仍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拨付经费,或者与当地银行协商,采取由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将应交存的资金从单位存款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凡有条件的地区,应要求“专户储存”单位在银行开设收支两个帐户,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三、要加强预算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预算外企业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并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这些企业进一步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预算外企业专用基金的管理可采用“专户储存”,也可以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方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今后,凡新办预算外企业除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外,还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正当才能报工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做好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从一九八九年起,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建立和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定期报表制度。各级计委、经委、经贸委、建委、科委、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的控制和监督,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承包经营责任制。
五、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工作。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申报自筹基建项目,应首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经计划部门审批同意并纳入基建计划后,才能将资金拨入建设银行有关存款户,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六、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禁止滥发奖金和各项补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措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今后,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查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后,再转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开支和奖金的发放要严格审查,坚决制止不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多提福利、奖励基金和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的做法,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收费审批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坚决予以取缔。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一律不得收费。事业性收费也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否则也不得收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未经批准的收费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据,财务不予报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八、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认真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各单位都必须把预算外收支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所有的预算外收支都要按规定如实反映,不得打“埋伏”、报假帐,不得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非财务人员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应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月或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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