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 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8]251号
  • 【发布日期】1988-12-22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 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长春市全民
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22日长府〔1988〕251号)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初步缓解了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推动了企业内部的改革,保证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使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进一步扩大统筹范围,增加统筹项目,提高统筹的社会化程度,进一步完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统筹工作实际情况特对《长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管理办法》(长府〔1987〕154号)修订和补充如下:

一、扩大统筹范围
在第一批统筹单位的基础上,将应参加尚未参加统筹的全民企业122户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109户,共计231户(名单另下)纳入统筹范围。

二、增加统筹项目
1、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名退休职工增加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十元纳入统筹。
2、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8〕7号文件精神,把发给每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五元纳入统筹。
3、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统筹。

三、调整提取统筹基金比例的基数。
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进一步扩大统筹费用项目的需要,为合理解决统筹基金负担问题,对提取退休费用统筹金的基数,由原来的以工资总额为提取基数改为按工资总额加退休费之和做为提取基数,统筹基金比例为18%。

四、在统筹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市对职工退休费有新调整,市统筹基金无力承受时,新增费用不能纳入统筹。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