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1998]91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速度,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省内建设资金不足,引进了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人才,增强了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造进程。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是我省实现现代化和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彻底清除各种思想障碍,提高对利用外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利用外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加快利用外资的氛围,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尽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格局,开创我省利用外资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颁布的《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我省“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是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在鼓励外资投向农牧业、资源开发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比重的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促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同国际接轨。重点放在机械、纺织、化学、冶金、电力、建材、交通运输、农牧产品加工等行业。除扩大同外商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出让企业股权和经营权,允许外商以兼并、收购和承包国有企业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严禁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外资项目。根据新的情况,必须全力开拓利用外资的各种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力度,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持续、稳定发展而努力。
三、努力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
要重点培育一批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相对较好的利用外资先导地区,把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作为我省优先利用外资的区域。这些地区要在提高利用外资数量、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以进一步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利用外资项目库。
项目前期工作是利用外资的关键,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招商引资要求的项目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外资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并且要做到项目单位、责任人和前期费用三落实,确定完成项目报批时间,以便全省尽快公布一批能够符合国际招商要求的项目目录。
除采取传统招商引资的办法外,还要积极利用海内外成熟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招商。要利用国际互联网直接向国外大财团、跨国公司介绍青海的省情和资源优势、产业导向和重点招商项目,扩大招商的覆盖面。
五、在改善投资环境上下大功夫。
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要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当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既保证依法收费,又保护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二是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涉外工作部门都要为吸引外资工作“开绿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向有关外资管理部门通报,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决或搁置不理的办法。计划、外经贸、工商、税务、劳动、物价、土地、银行、卫生、消防以及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在吸引外商投资的管理和服务两个方面,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限。四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履约和财务状况的检查,严格税收征管、环境监管和用地管理,完善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六、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除加强各专业部门的工作外,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关心、参与、推动我省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弥补我省对外联络的不足。在不增加人员和经费的情况下,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可增挂“招商联络处”的牌子,充分发挥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要 发挥我省现有驻海外公司的作用,利用其长期驻外的优势,除开展正常业务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