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吉政发〔1995〕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吉林省公路网规划》,确保长平、长吉、长营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吉林经济发展速度和开边通海步伐,现就筹集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筹措四平至长春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吉政函〔1992〕224号)及《研究四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问题》(省政府1993年第63次专题会议纪要)。客货附加费不再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一律征收。
二、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非营运和营运客车、货车分别由150元/月吨和160元/月吨调整到190元/月吨,调整后的增收部分专项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三、开征地方新购车附加费。对全省境内单位和个人新购车辆(按省政府第41号令征收教育附加费和免征教育附加费的小汽车除外)按车征收,费率为10%。在1997年7月11日前长春市仍按吉政函〔1994〕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四、对公路两侧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凡国省干线公路和新改建公路占地界外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工商、服务、生产等经营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逐年征收2―15元土地使用费。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五、在公路建设期间,缓交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对砍伐的树木,按最低标准分期补偿。高等级公路建设实行省、市签订责任制。征地拆迁工作本着“政治动员、行政干预、经济补偿、多方支持、妥善安排”的方针,凡涉及到中直、省直有关部门及部队、学校、企业(包括合资、独资)、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划,由地方负责统一布置,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要把筹集的资金用好、管好,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上述第二、三、四条出台的新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