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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89]27号
  • 【发布日期】1989-03-13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穗府(1989)27号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为加快我市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
(一)对私营企业登记,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117号文的规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对于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在十五天内办理登记完毕或答复不同意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式进行登记。
(三)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只要具备条件,一个投资者可以办几户私营企业。
(四)放宽对私营企业的名称管理。产品大部分出口或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名优产品称号的,可在字号前直接冠市名。
(五)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军工、金融业和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行业不得生产和经营外,只要市场需要和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其它行业的项目均允许经营。
(六)允许私人租赁国营、集体企业的闲置厂房、设备开办私营企业。
(七)对于农村贫困地区新开办的私营企业,在注册资金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经工商部门批准,第一年免收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八)对于在农村从事直接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的农具修理、制造和饲料加工业,在城市从事社会急需而盈利微薄的行业,在开办初期有困难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定期减缓收取工商管理费。
(九)私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减、免所得税:
1.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减、免征所得税照顾。对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对非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期满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征所得税的时间。对安置残疾人员的私营企业,可以参照民政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办理;对新办专门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私营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私营企业以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对重新更换牌照或搞投机取巧钻国家税法空子的,不能再继续享受减、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私营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经市新产品评审小组审定后,可按市经委、市科委、市财局、市税局、市工商银行[1985]8号文的规定办理减免税。
3.私营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台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其来料来件价值占产品总值的20%以上的加工装配收入,从加工产品的第一笔业务收入起,三年内免征该项所得税。私营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所获得退回的产品税、增值税,可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所得税。
4.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私营企业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的,依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情减征。
6.私营企业投资者用企业税后利润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使用时间达到税法规定该资产折旧年限的一半以上时间的,对其转让、变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增值的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7.发生经营亏损的私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但连续抵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不能合并进行弥补,只能分别年度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
8.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按规定应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如在个人消费这部分数额中提取用于企业集体福利、奖励和分红(分红比例不得超过提取数超的50%)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私营企业暂不征收奖金税。
(二)以下项目允许列入成本:
1.工资(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下同)。可由企业选择如下的一种形式。经税务部门同意,在成本中列支:
(1)职工工资可相当于本地区同行业的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按实列支,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以内按实列支;
(2)经劳动部门核准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额;
(3)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审定的数额按实列支;
(4)计税工资。由市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核定私营企业在册人员的计税工资总额或月人平计税工资额。
2.福利基金。私营企业建立福利基金,允许企业按税前列支工资额的11%提取。
3.企业主要变动费用(包括业务费、差旅费、临时性杂费),可由税务部门分别行业(例如工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核定费用率(按销售或加工收入额的比例),给予税前列支。
4.厂长、经理基金,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在税前列支。
(三)私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帐册,实行查帐计征。凡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对于目前建帐有困难的行业或企业,应给予辅导,并研究制定切合广州市实际的可行办法。

三、利用外资业务
(一)利用外资方面
1.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法、合作经营法的精神执行。
2.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享受现行给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3.私营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4.加强投资方面的引导,鼓励举办生产性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凡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私营企业,可享受这两类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5.严格做好项目前期中外投资者的资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具体出资期限。
6.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只要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由所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区、县外经委批准,市外经贸委核发证书;总投资额为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和核发证书。
7.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物资设备进出口管理,按国家经贸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承揽“三来一补”业务方面
私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简称“三来一补”)业务,具体做法按穗府[1987]66号《关于加快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私营企业可以与外贸公司一起附鉴“三来一补”合同。
(三)私营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
1.私营企业进口技术、设备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视其外汇来源、进口商品是否涉及许可证等情况,参照国营、集体企业的进口管理办法执行;私营企业的出口产品可由外贸公司收购或委托其代理出口,也可由市外经发展总公司及其各区、县的分支机构收购或代理出口。
2.私营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料及生产需要的原材料、零配件,由企业自行办理进口手续,或委托市外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代理进口(其中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按规定事先申领许可证),其产品可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自行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关员一至二名。
3.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三来一补”项目的,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作其商务代理。
(四)私营企业的外汇留成及其使用
1.私营企业产品出口的外汇留成比例及其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所得外汇的留成比例,参照广州市国营、集体企业现行的外汇留成办法执行。
2.私营企业的留成外汇,可用于进口本企业生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原材料、零配件;可作出国考察、培训及商务洽谈的费用;可按规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调剂。进口本企业生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原材料、零配件用汇,须凭进口批文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用汇。

四、出境考察及商务活动
(一)私营企业人员要求出境考察、培训及商务洽谈,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护照。申请手续按公民因私出境手续办理。
(二)私营企业申请自费派员出境考察、培训和商务洽谈,须持有足够的外汇留成数额及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留成证明。

五、私营企业的开户、结算以及申请贷款
(一)各专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私营企业的开户、结算应给予支持。用于流动资金方面的贷款,银行视信贷能力给予支持。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现金管理和监督。
(二)对私营企业,可采用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的利率,可参照现行银行规定对个体户、个人贷款的利率,并根据贷款时间长短、资金成本和资金供求关系实行浮动。
(三)私营企业的贷款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各专业银行应指定营业机构或专人负责私营企业的贷款工作,并协助其管好用好资金。

六、劳动管理
(一)私营企业可自行决定用工形式,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和辞退工人。
(二)私营企业招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可凭企业招工函直接到区(县)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三)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四)私营企业招用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制订。
(五)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六)私营企业的职工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型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七)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参照执行《广东省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九)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企业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十)私营企业职工节假日、工作休息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由劳动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处理:
1.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2.招用童工的;
3.违反劳动合同,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七、私营企业的用地
(一)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的方式,对土地来源合法、非违章建筑的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厂房,进行生产性经营。
(二)各区、县在城乡结合部或郊县范围内兴办的工业开发区或工业加工区,可以出租厂房给私营企业。也可以划出一块地方作为私营企业开发区,以有偿使用的方式给私营企业进行生产性经营。

八、私营企业协会
私营企业协会是私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实行自选协会领导成员,自聘协会工作人员,自理协会事务,自筹协会经费,并按章程办事。
私营企业协会应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也可以申请参加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
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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