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2年7月6日皖政〔1992〕44号)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县、怀远县要做好与《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衔接工作,继续深化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建国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投资达108亿元,建成住宅1亿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现行的低租金、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严重匮乏,城镇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到1990年底,全省城市中仍有缺房户15.82万户,人均居住面积仅6.4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要在本世纪末使人民的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仅维持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立足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在全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从调整公房租金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把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此,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分阶级目标是:
(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水平;力争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50%;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二)“九五”目标。公房租金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房产税、投资利息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危房、棚户基本得到改造,房屋完好率达到80%;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6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发展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住房商品化机制。
(三)远期目标。下个世纪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保持并拓宽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形成―个提租促售、筹资建房、统一管理、活而有序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行的住房计划。建设、分配、管理体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居、有偿住公房、集资合作建住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提租发补贴
房改的核心是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1、提租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城镇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都必须按阶段目标分步调整,相应给职工按月工资(或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补贴。
在起步阶段,提租到维修费一项因素水平时,发补贴比例不超过3%;到1993年底前,须提租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发补贴比例不超过5%。新增租金中,职工负担部分不低于25%。凡高出上述提租水平的不得再降低。发补贴后,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加快提租补贴的步伐。
2、新房新租的超标加租
按照新房新租的要求,新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旧房的提租标准。1992年1月1日起,职工、居民新租住新、旧公有住房要实行新租金标准,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不低于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
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要严格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皖办发[1989]23号文规定,对超标准住房在执行新租金的基础上加收租金。
3、减免补规定
房租提高后,对老红军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以上减免也可以相应补贴冲抵。
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住房符合规定标准,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可给予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的适当减免或补助。但必须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
1992年1月1日以后新租住公房的,不实行减免补。
4、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首先立足于原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92年起,新房实行新租所发生的补贴资金,企业可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职工自住其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快住宅建设。
1、在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里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2、起步阶段公积金的缴存率,个人和单位各按3-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3、公积金实行分段计息,五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五年以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利率。
4、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中解决,对于需在成本中列支和预算中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和安排。
5、公积金的使用:
(1)个人的使用。公积金只能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建造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直系亲属积存的公积金可以互相借用。住房的内部装修、养护、租用住房的租金、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不能动用公积金。
职工如出售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积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的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2)单位的使用。各单位建造住房,在原有渠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住房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并定期归还。
(三)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独立工矿区内,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除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出售。在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新住房的标准价是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适当负担征地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是重置价成新折扣计价。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市、县的售房办法,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贱价出售公房。
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按标准价计价,每户只能亭受一次。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购买公有住房既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由购房户向银行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按月偿还本息,交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2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15年。
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免购住宅建设债券,但职工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住房)适用零税率;购买自住房者个人出资部分,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还贷和一部分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后,对尚存部分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四)有偿住公房
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租住公房的职工有义务按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根据住房的建筑面积、质量、楼层、朝向以及所在地段等因素,确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1992年新分配住房的认购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市不低于20元;县镇不低于15元。住户一次性认购。现住户认购与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建设债券实行低利率,不计复利,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不具备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五)集资、合作建住房
集资建房一般是单位投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职工个人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部分一般不低于建筑单方造价的20%。住房建成分配时,可将个人集资款转为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或作为购房预付款。
合作建房是住宅合作社组织城镇居民、职工投资合作建造住房,以个人投资为主,政府辅以优惠政策,民建公助,产权属于各投资者。
建房控制标准,集资建房的,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建筑标准;合作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平方米。
对集资、合作建房,各地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六)建立住房基金
要建立城市(县镇)、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转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推行公积金、发行住房债券或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各市、县都应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分别计入各级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其责任和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房改信贷资金的经办机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可由政府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代理。也可以利用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区域性功能,在蚌埠市域范围设立住房金融代办机构办理。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允许多家专业银行经营。接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要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设帐、分别核算,并接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纳税,经营收益归入住房基金。
住房资金的所有权者、房地产信贷部(或房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者之间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另定。
四、步骤和要求
(一)步骤
1992年,全省所有公有住房租金都应进行调整;合肥等省辖市的综合配套的房改方案要出台实施;各地区要选择一、两个市、县以及有条件的城镇实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其余的城镇,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单项改革。1993年底前,各市、县的综合配套改革都必须起步。
蚌埠市、铜陵市和芜湖县、怀远县在原方案的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做好政策的衔接,积极深化改革。
(二)要求
1、各级政府应把房改纳入“八五”和今后十年经济体制改革计划和规划,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立房改办公室,确定合理的编制,抽调得力人员抓具体工作。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住房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房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识,必要时开展全民大讨论和进行模拟运转。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实施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房改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对在不同市、县、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办法办理。
4、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有住房的交易活动、售价评估,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倒卖房地产、私自转租、转让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各种非法活动,坚定查处打击。严格控制住房造价,制止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为住房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省房改领导小组要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金融、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辖市和行署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和县级市的方案,由省辖市和行署审批,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省的统一规定和政策界限时,须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意见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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